更新时间:2018-07-04 07:19作者:王新老师
第八十二条因履行职责确需查询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经被申请机关核准,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凭单位介绍信、查询人的工作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查询。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有关部门查询户口登记信息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为避免重大利益损失、寻亲访友等特殊情形确需查询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经被申请机关核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查询。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殊情形的户口登记信息查询的规定
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形,被申请机关可以要求在征得被查询人同意后,再告知查询人相关查询结果。
第八十四条公民户口登记信息涉及公民隐私,申请查询的单位和个人负有保密义务,对查询获取的信息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泄露。
【释义】本条是关于户口登记信息查询保密义务的规定
第十章办理程序与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时,应当携带申报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身份证件,按规定如实申报相关户口登记事项。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委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报户口登记。
【释义】本条是关于申报户口登记手续的一般规定
⒈申报人应当对申报登记事项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⒉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户口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受托人双方身份证件和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八十六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后,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户口管理有关规定,调查核实有关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核准)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核准)。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户口登记办理程序的规定
本规定中涉及公安机关依职权进行户口登记的,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根据有关当事人报告或者工作中发现,经调查核实,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确定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的具体事项;(2)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告知申报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履行的申报户口登记义务;(3)经告知后10日内申报义务人仍不履行申报义务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按规定依职权进行户口登记;(4)相关户口登记完成后,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告知申报义务人有关户口登记事项的变动情况,并要求其按规定及时办理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户口证件登载内容的变更更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