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07:19作者:王华老师
公民被宣告失踪的,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的,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释义】本条是关于失踪公民注销户口登记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未落常住户口的公民,应当由本人或者监护人凭有关常住户口未落原因的证明材料,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登户口。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补登户口。
【释义】本条是关于未落常住户口公民补登户口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及时注销其非法登记的户口。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民有两个以上户口的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因依法履行职权,申请在一定时限一定区域内暂停办理有关户口登记事项的,经同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的时限和区域内,暂停办理立户分户登记和除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退伍复转军人回原籍落户、归正人员回原籍落户以外的迁入登记。
【释义】本条是关于暂停办理户口登记的规定
⒈申请暂停办理户口登记事项的,一般应当由有关部门向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明确申请暂停办理有关户口登记事项的具体区域、具体项目和时限,并随附与申请事由相关的批准文件。
⒉暂停办理户口登记事项的时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八章户口证件签发
第七十四条居民户口簿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定证件,是国家以户为单位管理常住人口和进行户口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其登记内容与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内容一致。
【释义】本条是关于居民户口簿法律地位的规定
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内容与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不一致的,以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为准。
第七十五条公民按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释义】本条是关于居民户口簿签发办法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
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