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07:19作者:才子老师
【释义】本条是关于遗失补领居民户口簿的规定
申报遗失补领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等户口证件的,无需先行登报声明遗失。
第七十七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应当按规定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不出具户籍证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证明身份办法的规定
⒈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效力,无需再出具户籍证明证明公民身份。
⒉公安机关不出具户籍证明,可以减轻老百姓在持有法定身份证件后仍要办理户籍证明的不必要麻烦和费用开支。
⒊公安机关不出具户籍证明后,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可以按规定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证明身份;有关单位需要留存公民身份证明材料的,可以留存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的复印件。
⒋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的,应当按规定及时补办。
第九章户口档案管理与信息查询
第七十八条户口档案应当按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户口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公民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询本人和户内成员的户口登记信息。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民个人查询户口登记信息的规定
第八十条因办案需要要求查询涉案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司法机关可以凭本人工作证、介绍信(调查函)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
【释义】本条是关于司法机关查询户口登记信息的规定
符合本规定第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的情形,且依法依规定需要出具户籍证明的,应当向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第八十一条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要求查询有关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
【释义】本条是关于律师查询户口登记信息的规定
⒈律师查询户口登记信息的范围,一般仅限于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公民本人户口登记信息中的居民身份证登载项目。
⒉经被申请机关批准,律师可以摘抄有关户口登记信息。
⒊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且依法依规定应当出具户籍证明的,律师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受其委托收集、调取有关公民的户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