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07:19作者:三水老师
(一)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
(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三)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的;
(四)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姓氏的其他特殊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变更姓氏的规定
⒈未成年人要求随继父(母)姓的,还应当征得继父(母)同意。
⒉变更姓氏未满三年的,一般不得再次申请变更姓氏。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名字:
(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四)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变更名字的规定
除本条(一)、(二)、(三)项外,因其他特殊情形,确需变更未成年人名字的,可以准予变更,但应当适当控制,以变更1次为限。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年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暂缓办理姓名变更登记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应当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凭县级以上医院为其成功实施手术的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性别登记;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给予变更性别。
【释义】本条是关于变更性别登记的规定
根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8]478号)精神,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时,应当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性别项目变更后,应当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还应当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给予更正公民身份号码:
(一)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错号的;
(二)更正出生日期的;
(三)更改性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