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08:36作者:王新老师
第五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住房是指市场上私人所有或企业所有的合法住房。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由政府有偿提供土地或单位自有存量用地建设,并按规定在其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给与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由各类企业或机构出资建设的公租房。
(二)《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批准,在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产权归企业所有公共租赁住房。
(三)企业利用各类园区产业项目7%用地面积、15%建筑面积作为园区生活配套新建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的。
(四)利用村集体留用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4月29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4月28日。《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