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08:36作者:三水老师
在保家庭拒不按规定退回补贴、租金差额和实物配租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其不诚信行为录入住房保障黑名单并予以公布。由公共租赁住房业主或使用管理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利用社会住房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政府可利用市场中小户型的社会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建立社会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平台,接受符合条件的社会住房业主申请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登记。
第五十条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和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可通过信息平台选定住房,由保障家庭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将合同交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备案后,在保家庭所承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计。
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也可自行到市场上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住房,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并将合同交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将备案信息录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在保家庭所承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扩大利用社会住房的保障类别。
第五十一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类别在保家庭承租的社会房源,其业主在在保家庭承租期间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承租期间可按照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承租期内,政府按每月50元发放住房维修补贴。租期累计每满三年可额外享受一次性1000元的住房维修补贴。
一套住房由多个保障家庭或个人承租的,上述优惠不得重复享。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商财政部门,逐步扩大本条政策的适用类别,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在保家庭如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缴交租金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停发住房租赁补贴并将其不诚信行为录入住房保障黑名单予以公布。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已核发《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的家庭,应及时通知社会住房业主。
第七章租金减免条件和标准
第五十三条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配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在保家庭,可以在家庭保障面积内享受部分减免部分直至全部租金的政策优惠:
(一)对持有《珠海市优抚对象优待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人员,以及获得有关证书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其中属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的租金全免,属其他类别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金减免应缴租金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