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08:36作者:王新老师
(二)对年满60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孤寡孤独老人,租金全免。
(三)对离休干部、五老人员(指的是我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为我党做过贡献,如今尚健在的老同志:(1)老地下党员;(2)老游击队员;(3)老交通员;(4)老接头户;(5)老苏区乡干部),租金全免。
(四)对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领取了市残联核发的1-2级重度残疾证或3级智力残疾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发的1-4级残疾《鉴定结论通知书》,属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的保障家庭租金全免,属其他类别的保障家庭租金减免50%。
(五)承租人或共同申请人因患重大疾病或特殊病种(以市医疗保险规定为准)造成生活困难的,凭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患病期间每月可以减免50%租金。
第五十四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条件,租住社会住房的在保家庭,只能按照租住社会住房所在区的平均市场租金水平,根据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租金减免比例,增加享受家庭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减免比例相应的租金补贴,属于可享受租金全免的家庭,计算租赁补贴时的保障类别补贴系数为1.0;属于可享受租金减免50%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的保障类别补贴系数为0.95,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的保障类别补贴系数为0.75。超出保障标准部分住房面积的租金由在保家庭自行承担。
第五十五条在保家庭实物配租减免的租金,由申请管辖的区政府承担。在保家庭租住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减免的租金由区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
承租社会住房的在保家庭增加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比例分担。
第五十六条除五十三条规定情形外,在保障家庭确实困难无力承担租金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区政府研究决定或报市住房保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前已在保的实物配租家庭,在合同期内符合保障条件的,在保家庭可以选择按照原来的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也可选择按照新的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保障。
第五十八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一定投资规模以上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年商品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商品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