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08:35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三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
九、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地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