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08:35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六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毕业。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没有达到毕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持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以通过自修,达到要求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办理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同时达到下述四项要求者,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1、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2、修满144个学分(其中必修学分116个学分,选修28个学分);
3、学业水平考试省级统考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4、综合考查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高中在校修习期满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凡因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成绩未达到毕业标准但修满规定修业年限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毕业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未修满144个规定学分者,通过补修达到规定学分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高中退学学生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特殊教育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毕业。
第二十八条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毕(结)业,由保留其学籍的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编号、统一规格并监制,普通高中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义务教育阶段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省教育厅建立中小学毕业生信息网,以便查验毕业证书的真伪。
毕(结、肄)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只能由学校根据学生档案开具相应证明。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等设备,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学籍管理员工作任务和责任计算工作量。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