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08:35作者:三水老师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1、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者,可分别授予学校、县级、市级、省级单项或综合奖项。上一级奖项必须在下一级相应奖项中评选。
2、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均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第二十条学校对于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学校处分学生前,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申辩。
1、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高中阶段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恶劣的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留校察看由学校批准;高中阶段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3、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在一学期后一年以内撤销其处分。
4、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学校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纸制档案。
第二十三条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及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
第二十四条学生或其父母或监护人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奖励、处分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