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08:35作者:三水老师
第三十二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转入学校接收转学生时不得进行入学考试,应把转学生编入转出时所在的年级,不得留级。
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同城区内普通高中不能转学。
引进人才、现役军人、军转干部等子女转学,各设区市可制订具体办法,在手续办理上予以优先。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核办。转入学校、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三十四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在1个月内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送交、邮寄转入学校,或根据本人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自带送达转入学校。
第三十五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
第三十六条 省和设区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末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因病、因故丧失学习能力或出国出境定居并就读的以外,不允许学生退学。丧失学习能力(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出国出境定居并就读(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必须退学的,应当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出国出境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退学。
第三十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退学一年内,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