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08:35作者:才子老师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学年修完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逐年升级。
普通高中学生在学年总评中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且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或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高中学生,经学校审查批准,即使模块考试成绩不符合升级要求,本人要求升级的,也可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 极个别学习困难确实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可由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可予以留级。学校应严格控制学生留级。毕业年级的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第二十三条 留级手续一般在学年末办理。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全国学籍系统完成。
第二十四条 极个别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可由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级的教育。核准跳级的学生,由学校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申请休学,填写休(复)学申请表(附件5)。因病申请休学者应出具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经班主任同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毕业班下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疾病情况必须记入学籍卡片,并由学校在学生报考高一级学校时,如实填写体检表中“既往病史”栏目。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暂时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同意休学。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一年。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得转学。
第二十八条 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求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