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08:35作者:才子老师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学校学籍档案除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外,还应包括新生花名册、在校生分班名册、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毕业生花名册。学校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全国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 学校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30天内将纸质的新生花名册(附件2)和上学年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附件3)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存档一份。
第三章 考勤与评价
第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上课及参加统一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实行考勤制度,严格规范请假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旷课或不参加活动,以及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要及时查明原因,与学生家长配合做好教育工作,督促改正。
第十八条学校应按照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对学生进行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评价包括学科学业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情况应记入学生学习报告单和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学科学业评价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要体现发展性的导向和要求。成绩呈现可采用等级制和百分制,小学学业评价采用等级制,鼓励初中学业评价也采用等级制。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让学生具有缓考、补考和重考的机会。
第二十条综合素质评价应坚持过程性评价原则,完善学生成长记录,落实自评、互评、教师评等环节,科学、公平、公正地全面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