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08:35作者:王华老师
义务教育阶段超过规定期限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学校应及时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法组织动员学生入学。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延缓入学、休学或者免予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交有关证明,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因身体原因申请延缓入学、休学或者免予入学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按规定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缓学、休学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期限届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县(市、区)工作、居住的适龄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民户口簿》、居住和就业证明,向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申请就读,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通过划片或电脑派位等方式统筹解决。随迁子女在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完成初中学业后,可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随迁子女需返回户籍所在地就学的,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入学。
第七条 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或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按照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学校)制订的招生方案进行录取。学校不得拒收符合录取条件,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学生进入高中学习。
凡被录取的高一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学校申请延缓入学,可保留1个月的入学资格。到期仍不能入学的,应办理休学或自动退学手续。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缓入学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对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小学、初中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均衡分班的办法进行,不得以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小学班额一般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高中班额不超过5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