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08:35作者:王新老师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其他学籍变动
第四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小学、初中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评价、学科学业考试成绩合格(含补考),准予毕业。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三年期满,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获得一定学分,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以上;参加并全部通过规定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总评达到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四十一条 小学毕业证书经校长签章后由学校颁发。对准予毕业的初中和高中学生,由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附件6),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验印后发给毕业证书,加盖学校公章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后生效。毕业证号编排规则与学籍辅号相同,只是从左到右第二、三位数改为毕业年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补发,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书》(附件7),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能补发一次。
第四十三条 对修完小学、初中或高中规定课程,但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的,或者综合素质评价毕业总评不合格的高中学生,不予毕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肄业)证明书》(附件8),编制花名册(附件9)。
结业的初中学生,可在结业后三年内回原学籍所在学校申请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当年毕业考试。结业的高中学生,可在离校后两年内参加原学籍学校组织的学科学业成绩考核,获得规定的毕业学分,或参加学业水平考试重考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标准的,由原学籍学校与应届毕业生一起编制花名册,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并收回结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于本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退学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相应肄业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肄业时间。
第四十五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华侨子女、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管理,依法协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组织其返校就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