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5:11作者:才子老师
第二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工程监理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确认工程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鉴定。
第三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质量检测,检测按照交工质量检测的项目和频率进行。
根据质量检测结果和监督过程中的检查、检测资料及抽查意见等,按照规定的质量鉴定方法和工作时限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和提交鉴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对于一次质量鉴定的沥青路面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要在通车后的第一个春融季节对工程进行弯沉值检测和外观检查,弯沉值检测每个车道随机抽检15%,一经发现问题100%进行检测;对于外观检查100%进行。
对于其它一次性质量鉴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前,要对工程质量和质量鉴定中提出的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等进行回访检查,必要时或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要进行试验检测。
对于检测发现问题的工程项目,对工程重新核定工程质量分数和等级。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根据验收委员会确定的验收结果核发相关的鉴定证书,对于一次性质量鉴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鉴定证书要待工程质量保证期结束后签发。
第三十三条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相应行业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和其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在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过程中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公路环保工程、公路机电工程、交通管理和服务设施工程的质量鉴定分别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公路环保和公路机电工程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二)交通管理和服务设施工程按照建设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辽宁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八条《辽宁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补充标准》(工监[1996]277号)、《辽宁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规则》(工监[1996]2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