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5:11作者:王新老师
第十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在项目交工质量检测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出具工程项目交工质量检测评价报告,并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未经项目交工质量检测或经检测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一)构造物混凝土强度、路面面层厚度的代表值、路面弯沉代表值等主要指标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或设计规定不合格的;
(二)桩基的无破损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荷载试验等有任一项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桥梁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允许的裂缝的;
(三)桥梁通航(车)净空、隧道净空高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
(四)隧道支护、衬砌厚度严重不足,隧道支护、衬砌背后存在严重空洞或渗漏严重的;
(五)重要支挡及防护工程存在严重变形或高填方路堤有严重沉陷变形以及路基高边坡存在失稳现象的;
(六)工程外观存在严重缺陷、存在安全隐患或已降低服务水平的;
(七)质量保证资料未按要求整理、检查项目不全、频率不足或缺少必要的数据,不能有效证明工程,特别是桥涵基础等隐蔽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艺及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或资料反映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保证安全运营及正常使用的。
第十八条对经过交工验收试运营符合竣工验收时限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竣工质量检测和工程质量鉴定。竣工质量检测和工程质量鉴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交工质量检测评价报告和交工验收报告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已经验收合格;
(二)施工、监理、设计、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等单位已编写完成工程总结材料;
(三)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2年试运营期内工程出现的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已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并认定质量合格。
第十九条竣工质量检测和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程序。
公路建设项目具备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后,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在竣工验收规定的时限前2个月书面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鉴定,申请时须提供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及试运营期内质量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总结。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质量检测和工程质量分数、等级的确定工作,完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在项目质量鉴定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提交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竣工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质量鉴定可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