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5:11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依据:
(一)《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其配套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等文件;
(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三)批准的工程设计和变更设计文件;
(四)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规定;
(六)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七)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检测资料;
(八)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过程中对工程项目(尤其是隐蔽工程项目)的检查、检测资料及抽查意见等。用于工程质量鉴定的有关工程建设中监督检查数据及资料,必须是能够反映最终工程质量实际的数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内容:
(一)交工质量检测:交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负责监督的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评价合同段(单位工程)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和规范要求,判定工程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符合交工验收条件。
(二)竣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规定的项目对负责监督的公路项目经过试运营期后进行实体检测(复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
(三)工程质量鉴定:根据工程交工质量检测、竣工质量检测结果,结合工程建设中监督检查数据、资料,核定工程质量分数及等级,综合评价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状况,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第十四条工程交工质量检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
(二)经施工企业质量自检合格;
(三)由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保证资料已整理完成。
第十五条交工质量检测实施程序。
工程项目合同段(单位)工程或整个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后,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法人授权人向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包括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等有关资料。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中间质量检测,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于路基、路面连续施工项目的路基、小桥涵等隐蔽工程完工后,经工程监理检验合格,由工程监理负责在后续工程施工前,报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进行质量检测。工程质量监督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检测项目和频数组织检测,检测结果整理后同工程建设项目完工时的检测结果一起汇总作为工程交工质量检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