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9 14:13作者:李一老师
(3)埋地高压、次高压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为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4)庭院架空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壁外缘0.3米范围内的区域;
(5)阀门井(室)、凝水缸(井)、调压装置、计量装置等管道附属设施为外壁(栅栏围护)1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燃气设施安全控制范围。
在燃气管道设施周边从事打桩、新建建(构)筑物、深基坑开挖等易造成地面明显沉降或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爆破、取土等行为的安全控制范围:
1.埋地低压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管壁外缘两侧1米至5米范围内的区域;
2.埋地中压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管壁外缘两侧1.5米至5米范围内的区域;
3.埋地次高压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管壁外缘两侧5米至15米范围内的区域;
4.埋地高压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管壁外缘两侧5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河(海)域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
沿河(海)、跨河(海)、穿河(海)、穿堤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由燃气经营单位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和海事、海洋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在通航水域进行燃气管线跨海、穿海建设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论证并对外发布航行通告。
(四)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规定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种植深根性植物;
(六)堆放物品;
(七)在沿河(海)、跨河(海)、穿河(海)、穿堤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
(八)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危害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开工许可和掘路手续前,应当向燃气经营单位书面查询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及周边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在接到查询要求后3日内提供详细、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网资料(包括管位、管径、标高、埋深等详细图纸),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