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10:28作者:李一老师
(七)核设施: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八)相关设施:存有其他放射性物质的固定装置或场所,核设施除外。
(九)设计基准威胁:阐明企图擅自转移核材料或企图破坏核材料与核设施的内外部潜在威胁力量特征的文件。
(十)核安保事件:涉及核材料、核设施、其他放射性物质及相关设施,以及相关活动的擅自接触、未经授权转移、盗窃、蓄意破坏或其他恶意行为的事件。
(十一)上级单位:核材料、核设施、其他放射性物质及相关设施的持有或营运单位和相关活动的实施单位的控股股东或行政主管机关。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