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10:14作者:李天扬老师
(二)关于产业结构调整和高污染行业淘汰(见第11条、第12条)
研究表明,我市工业污染排放PM2.5贡献率约占到47%,包括工业锅炉、电厂排放、工业生产过程等,为我市大气PM2.5污染的主要来源。所以,调整产业结构,逐步淘汰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是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转型发展的必由之路。为此,《条例(草案)》专门规定了三个条款,具体包括以下措施:一是规定严格控制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的项目。要求市经信委等部门应当逐步优化产业布局,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产业项目安排在工业园区内。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相关环境基础设施,指导、监督企业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二是规定要求市经信委等部门制定产业结构升级规划、大气污染行业退出计划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淘汰名录,以减少污染存量。三是对新建污染项目加强准入控制,要求项目排放量必须按照规定实施减量替代,以控制新建项目排污总量的增加。
(三)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见第29条、第30条)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在常温下以蒸汽形式存在于空气中的,沸点在50℃-260℃之间的各种有机物,如苯系物、氟利昂系列、石油烃化合物等。PM2.5包括一次颗粒物和二次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二次颗粒物的气态前体主要污染物。据分析,二次颗粒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更大。而我市炼油、化工以及造船业等行业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占到全省的一半左右,因此,加强挥发性有机物防治显得尤为重要。考虑到挥发性有机物种类繁多,涉及的行业、工艺众多,排放差异大,《条例(草案)》采取了源头预防和生产过程控制相结合的综合性措施来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一是加强源头防治,鼓励生产、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产品。二是要求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生产经营活动须在密闭的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同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三是要求石化等行业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有效防范和处置泄漏事故。
(四)关于机动车船等移动源的大气污染防治(见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
我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2013年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达204万辆,排放产生的颗粒物及氮氧化物、有机污染物形成二次污染成为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研究表明,我市机动车船等移动源污染物的排放对PM2.5的贡献占比约为22%。为有效防治机动车船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我市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了《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于3月1日起施行了《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近期,国家、省和我市又出台了一系列有效政策,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地方性法规中加以固化。为此,《条例(草案)》为补充《省条例》的不足,结合宁波实际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推进进入宁波港区的船舶使用低硫油和采用岸基供电方式。宁波港内的船舶如能使用低硫油,靠泊船舶采用岸基供电,将会明显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但目前低硫油生产储备和岸基设施建设都处于探索阶段,对此,《条例(草案)》只作了较原则的规定。二是授权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采取相应措施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同时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对出台相关政策作了程序上的规定。三是规定我市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前供应符合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船排放标准的成品油,实施更严格的环保标志管理等措施。四是规定本市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制度和高污染机动车限行措施。2013年8月份以来,我市实施并不断强化高污染机动车区域限行措施,在淘汰8.3万辆高污染机动车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次修订将高污染机动车限行措施上升为法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