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10:14作者:三水老师
根据“宁波市PM2.5污染特征与大气监测网络优化”课题研究,我市工业(包括燃煤、挥发性有机物等)、机动车船、扬尘的PM2.5贡献率分别占到47%、22%、11%。对此,我市将燃煤总量控制、工业废气防治、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以及扬尘治理等方面防治工作作为《条例》需要规范的重点。其中在燃煤污染防治方面,制定了燃煤消费总量控制、集中供热、禁燃区建设等制度;在其他工业污染防治方面,制定了生产废气控制、VOC控制、管道泄漏检测和维修等制度;在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方面,制定了城市公共交通与宁波港内部使用车辆使用新能源、港口码头进出港船舶使用低硫油和岸电、提升在用成品油品质等制度;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设计了建设施工、交通运输、堆场、矿山开采等方面的扬尘治理措施等。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3年年初和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立法工作列为当年立法调研项目,2015年年初列为立法制定项目。
自2013年开始,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法工委,市法制办、市环保局就大气污染防治地方立法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论证。市环保局充分听取了社会各界以及法律专家的意见,并形成了《条例(草案)》。2015年5月,市法制办开始介入有关立法工作,并组织听取了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等方面的意见。针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市法制办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将有关重要事项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予以了明确。在此期间,市法制办和环保局还就《条例(草案)》修订有关事项与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市人大法工委进行了多次沟通。8月3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目前的《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削减高污染燃料消费总量(见第23条、第24条、第25条)
我市燃煤总量居高不下。据统计,我市2011年-规上企业煤炭消费量分别高达4327.36万吨、4001.43万吨、4234.6万吨、3867.8万吨。能源的大量消费,特别是煤炭燃烧排放了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等污染物。全市SO2、NOx排放总量历年来位居省内第一。从国际经验来看,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推进清洁能源替代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根本措施。《条例(草案)》设定了有关防治措施:一是设定了实施燃煤消费总量控制的规定,除提出我市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总体要求外,要求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和控制措施,力争到2017年实现全市非电煤炭消费总量比2012年削减10%。二是规定除向区域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垃圾焚烧发电和生物质发电项目外,我市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电厂;禁止新建、扩建20蒸吨/小时【含】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自备热力供应站新建、扩建配套发电机组。三是规定采取扩大禁燃区范围、禁止销售高硫分高灰分燃煤、集中供热和天然气覆盖地区禁建高污染燃料锅炉、企业自备燃煤电厂机组达到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