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5 08:47作者:王新老师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保护发展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七条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通过国家及省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审查。江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通过设区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审查。
第十八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条 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一条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
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第二十二条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毁林开荒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域、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其他损害传统村落历史风貌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与传统村落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翻建、改建、修缮房屋,装饰、装修、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标识、临街广告等,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并按程序报批,做到修旧如旧。
第二十四条在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做到建新似旧,其色调、体量、高度、形式等应当符合整体风貌要求,并保证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传统村落位于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