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6 11:38作者:王华老师
通过检索,可以发现,目前限制企业间借贷的有效规范只有两个:一是1996年央行发布的《贷款通则》;二是2006年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996年的《贷款通则》第61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但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贷款通则》这一部门规章,显然在合同法实施后就不能再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了。与早已寿终正寝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4条相似,《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似乎也存在禁止企业间借贷的倾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但有疑问的是:企业间借贷是否属于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范畴呢?因此,对企业间借贷的性质,或者说是对“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这一概念的正确理解就成了辨析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关键。
(二)企业间借贷是否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
调查发现,确有一部分判决将企业间借贷定性为是在“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而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来否定其效力。那么企业间借贷是否真的涉嫌从事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从文义而言,所谓“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包含有两层含义:一是金融业务;二是经营行为。前者指明的是行业属性,由此引发的问题就是:企业间的借贷是否属于金融业务活动?后者强调的是经营属性,由此引发的问题就是:企业间的借贷是否构成一项日常的经营行为?
1、企业间借贷是否涉嫌金融业务活动
依照1998年央行的前述答复,借贷属于金融业务。但因金融业务活动的范围很广,其具体表现形式又多种多样,因此尚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企业间的借贷究竟属于何种具体的非法金融业务?
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理解: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央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②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③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④央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从逻辑上讲,企业间的借贷可能涉嫌发放贷款类型的金融业务活动。实际上,很多法院也认为,正是由于非金融机构企业无对外借款(发放贷款)的经营范围,故其对外借款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