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4)

更新时间:2018-11-18 17:16作者:王新老师

    一并解决民事争议,促进纠纷实质解决。《解释》对一并解决民事争议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有利于真正实现行政诉讼从实质上解决纠纷的功能。还记得当年非常有名的“焦作房产案”,一个并不复杂的案件,由于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结果相互矛盾,三级法院在十年间就一起案件先后作出了十八个具有结案意义的裁判。对于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交织的案件,人民法院应有所担当,从实质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过去的实践中,不同法院作出的判决相互矛盾或者同一法院内部不同审判庭之间裁判相互冲突的情况比较常见,法院裁判相互矛盾的情况经常出现在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关联的诉讼案件中。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笔者也提出,在行政诉讼中可以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此次《解释》对于民事争议一并解决的具体问题,例如提出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时间、审判组织和裁判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更加有利于这一制度的贯彻实施。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从根本上减少违法行政行为。在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作为行政权力的体现,这些以条例、规定、通告、办法等形式发布的“红头文件”,不仅数量庞大,而且与老百姓利益休戚相关。因此,从根本上减少违法行政行为,可以由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时,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实践中,有些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由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越权错位引起的。因此,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有必要对“红头文件”进行附带审查。唯有如此,行政诉讼才能发挥出标本兼治的作用。《解释》在新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这样的规定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关于审判权的功能定位,有利于防范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对正常的社会关系造成不必要的实际影响,从根本上减少行政违法行为。

    实行好立案登记制,让新行诉法“第一亮点”更亮

    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有诸多亮点,但笔者认为,“第一亮点”是人民法院受案实行立案登记制。为什么立案登记制是“第一亮点”?因为立案是整个诉讼的入门程序,案立不了,当事人进不了法院的门,诉讼就不能开始,一切诉求都无从谈起。此前,我国行政诉讼一直实行立案审查制,许多案件,法庭尚未进行实质审查,就被法院“把门人”(立案官员)挡在门外,进入不了诉讼程序。对此,当事人很伤心、很无奈。他们的权益被行政机关侵犯,满怀希望来法院讨个“说法”,但是他们还没有见到审理案件的法官,连说话、倾诉的机会都没给,更不要说讨“说法”,就让他们走人。而现在,新行政诉讼法确立的立案登记制为当事人进入行政诉讼之门提供了很大的方便,降低了门槛,增加了对法院“把门人”的约束: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起诉人,他们只能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也要先接收其起诉状,并出具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把门人”不能自行提高立案门槛,不能为难起诉人,不能将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起诉人拒之门外。否则,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将责令他们改正并依法处分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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