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8 17:16作者:三水老师
新法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规定了比较严厉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消除实践中某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判的现象。
除此之外,还有多处修改,不再一一赘述。
总之,新行政诉讼法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对原行政诉讼法作了相当全面的修改。法条的数量从75条增加到了103条,大大推进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提升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力度。时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应该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是对四中全会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中国要求的响亮回应!
解释有助于新行政诉讼法的落实
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余年之后,迎来了第一次大修。新行政诉讼法体现了深化司法改革的政策要求,吸纳了各方面意见,在体现行政诉讼法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利,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价值定位方面,可谓是与时俱进、亮点纷呈。新法回应了行政法理论界、实务部门和社会公众多年的期盼,在保障起诉权利、抽象行政行为审查,被告举证责任、行政案件调解、行政给付先予执行等方面均作出了很多新的规定。但是,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实际需要来看,还需要在新法规定的框架之下,在符合新法确定的原则和规则的基础上,明确一些更加具体的规则。在法律规定相对粗梳的情况下,制定司法解释是必要的。
行政案件当立必立,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解释》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着眼于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难案,明
确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据此,各级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
在我国,立案难问题一直比较突出,由于行政权力干预司法、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原因,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显得尤其突出。过去实行立案审查制,导致法院选择性立案,将一些“棘手”的案件“拒之门外”,致使许多“民告官”的行政案件无法进入法院实体审理程序,更加无法得到公正裁判。每年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数量只有十几万件,而每年涉行政争议的信访案件则达400万至600万件之多。这说明,大量的行政争议案件没有进入诉讼程序。司法审判的功能在于定分止争,而信访解决争议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实践中难免以讨价还价的方式决定处理结果,不符合“同等情况、相同对待”的法律原则,容易出现因人而异、助长反复申诉上访,不利于解决纠纷。实行立案登记制,是深化信访改革,将行政争议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