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8 17:16作者:王华老师
行政诉讼法立法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公民权利,为此,就必须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进一步讲,建设法治政府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公民权利。但保护公民权利是在通过解决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的基础上达成的。诉讼的目的就是解决纠纷,而一旦解决了纠纷,不仅保护了公民权利,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且也实现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作用,正是法治政府追求的目标。本次修法,在第一条中就突出写明了这一点。此外,新法规定了行政诉讼可以调解,但范围限于赔偿、补偿和行使裁量权的案件,并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应有之义。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社会治理的方式正在从管理转向治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行政主体也因此将由单一行政机关向多元主体转变。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新法第二条规定了诉讼标的为行政行为,被告除行政机关外还增加了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在扩大诉权的同时,新法对受案范围虽仍为列举,但已在为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方面,作了必要的扩大,并为今后立法进一步扩大范围留下了空间。
引人注目的一条新增规定是“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这是一条极具中国特色的规定。诉讼的特点本来是代理人制度,但为了使中国的某些看不起司法、不屑于当被告或者平时官僚主义、不了解下属工作情况的负责人改变作风,同时也为了有助于实质解决争议,让这些人出庭还是有好处的。当然,新法和司法解释还都规定了不同的情况,总体来说,这个制度设计应该是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的。
为了保证司法公正,避免外力干预,根据多年经验,本次修法在管辖方面也作了一些修改。如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以上政府所作行为提出诉讼的,由中院管辖;又如设立跨区域的专属管辖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等。
对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的被告,新法将过去维持的由原机关当被告改变为由复议机关当被告的规定。这是由于实践中,复议机关常常因为不愿意当被告而都作维持决定的原因。新法规定复议维持的案件由复议机关和原机关都当被告,司法解释也已对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解释。
新法增设了简易程序,以提高效率。明确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
新法增加了判决的种类,实现了合法性审查的宽度和强度两个方面的扩展,以适应诉求和审判实践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