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8 17:15作者:李天扬老师
需要说明的是,与《执行解释》第七条将改变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也作为改变复议结果的规定不同,《适用解释》改变了对复议机关维持行为的认定标准,即只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才视为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因此,无论是根据《执行解释》还是《适用解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事实证据或者适用法律的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复议机关都应当作为共同被告。
五、关于新制度新规定的适用问题
与旧行政诉讼法相比,新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当事人在行政案件中,可以一并申请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审查。此两种制度并不涉及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变化,只是为人民法院的审理对象和方式增加了新的内容。因此,原则上只要是在5月1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一审案件,当事人均可依据新行政诉讼法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或者申请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根据《适用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不论是一并申请解决相关民事争议,还是申请对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审查,都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因此,在5月1日前已经开庭审理或者法庭调查已经结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六、关于申请再审问题
1.申请再审期限的衔接
新旧行政诉讼法对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期限规定是不同的。《执行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适用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对5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申请再审的期限,应当按照旧行政诉讼法和《执行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的2年申请再审期限执行。当事人如果在5月1日后申请再审,则应当执行六个月的期限。即2年的申请再审期限在2015年10月31日尚未届满的,截止至2015年10月31日。如在5月1日至10月30日期间届满2年的,则按届满时日期计算。
当然,5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具有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形以及第三项规定的伪造证据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