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3 21:39作者:王华老师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军龄计算为工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或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士官、属烈士子女的义务兵或士官退出现役后,由接收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在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后优先安排工作。凡符合上述安排工作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在待安置期间(从到民政局报到的当月起至安排工作的当月止),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30元的月标准,逐月发给其生活补助费。同时,从起,巴南区每年采取公招安置的形式,安置5名士兵进事业单位工作。
(三)退役士兵保险
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退役士兵参加社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各类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违反《兵役法》的惩处
在我国,依法服兵役是建立在人民群众具有高度政治觉悟和自觉自愿基础上的。这是因为公民履行兵役义务与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因而得到群众的真心拥护。广大群众热爱祖国,热爱解放军,历来是把参军服兵役视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在现实当中,也确有少数人不顾国家利益,无视国家的法律规定,拒绝或逃避应征,不履行应尽的兵役义务,对这种行为给予一定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我国《兵役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区(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有前款(一)(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战时有前款(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