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3 21:39作者:才子老师
四、高校毕业(在校)生应征入伍享有优惠政策
(一)优先考学提拔。同等条件下,高校(在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在校生士兵报考军校,执行普通士兵考学有关政策,年龄放宽1岁;大专毕业生士兵报考军校,安排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入军队院校培训,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毕业学员分配计划;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推荐对象;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可优先选取士官;符合提干条件未能提干的大学生士兵,根据个人意愿,首次选取士官实行“直通车”的办法直接选取;大学生士官本人自愿长期服役且胜任本职、符合岗位编制要求的,原则上可以服役满中级士官的最高服役年限(16年);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直接选拔为军官。
(二)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对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三)退役后享受就学就业优惠政策:(1)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2)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3)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4)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5)退役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四、重庆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
(一)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发〔2015〕106号)《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巴南区人民政府新增了农村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11000元,从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和烈士子女除外)退出现役后,一律由接收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士官在城乡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增发4500元。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退出现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退役士兵缴纳学费的数额给予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6000元),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由接收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城市义务兵不低于15000元、农村义务兵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