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16:19作者:李一老师
(四)制定规划。根据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和扶贫开发工作需要,编制扶贫小额信贷发展规划(2016-2020),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报省、市备案。
(五)公告公示。将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规定、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县政府在本地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扶贫小额信贷和贴息资金扶持对象名单,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要继续坚持和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引导扶贫对象自我监督、自主管理。
(六)监督检查。县金融办、扶贫、财政、人行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湖北省专项扶贫项目监管指导意见》(鄂政扶发〔2014〕21号)精神,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出现的问题。对虚报、冒领、套取、挪用扶贫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七)解释执行。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实施方案由县扶贫办会同县金融办、县财政局、人行沙洋支行、沙洋银监办事处和人保沙洋支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