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9 09:59作者:三水老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学生应当主动、及时、足额地缴纳学费和住宿费,不得拖欠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条学费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规定标准向学校缴纳的教育成本分担费用,包括:学年学费,学分学费,自愿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学费,延长学籍的学费。 住宿费是指入住学生宿舍按规定标准向学校缴纳的住宿费用。 第四条学校通过奖、贷、勤、助、减、免等途径,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学生、研究生、成人教育学生。 第二章学费、住宿费的收缴 第六条学校按学年收缴学费、住宿费。在职工程硕士按基本学制一次性收缴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在学年初预收,学年终结算,多退少补。 第七条学费和住宿费采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网上缴费平台网银缴纳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要求缴纳第一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老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按照要求一次性交清本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九条学生因转专业或年级变动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化,根据新学籍所在专业或所在年级收费标准收缴学费、住宿费;经批准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复学或取得学籍后,按随读年级及专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经批准从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按转入的年级及专业收费标准收缴学费、住宿费。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