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9 09:59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十八条 财务处根据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在学费、住宿费管理系统中作减免处理。已缴学费并获准减免学费的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到财务处填写《安徽理工大学学生学费减免领款单》后,领取减免的学费。
第五章学费、住宿费退费
第十九条 学费、住宿费的退费按月计算。
第二十条对自愿退学或死亡的学生,自学校规定当年开学之日起到学生或其抚养人提出正式申请之日止,按月计算学费、住宿费(不足30天的按一个月计算),退还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暂不退费,复学后按所修专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多退少补。无法复学的学生,按自愿退学学生的退费办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新生,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 因宿舍调整的住宿费退还和其他情况的学费、住宿费退还,参照本章第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科生退学费需持退费审批表(见附表1),经所在学院审核,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批准,报分管学籍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二十五条学生退住宿费需持退费审批表(见附表2),经所在学院、后勤集团审核,报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六章欠费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已办理学费、住宿费缓缴、减免和助学贷款手续(持有生源地贷款协议或已与学校助学贷款主办银行签订协议)的学生,在当年12月25日前缓缴、减免和助学贷款未到账的,视为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