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6-27 18:35作者:三水老师
第五条 盗窃未经启用的自学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和盗窃、损毁在保密期限内的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违反自学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当地(考生所在地)自学考试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并报省备案; 违反第三条和第五条所列重大案件由省自考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第七条 对违反考试管理行为的考生给予的处罚,处理机关应通知被处罚的考生,并将处罚决定载人该考生的档案。
第八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决定的十五天内,可以向上一级自学考试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九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其它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