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6-27 18:35作者:李天扬老师
十二、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防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做出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井通知其所在单位。
十三、时违反考生规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违纪、舞弊考生,将根据《吉林省自学考试考生违纪处理规定》处罚。
吉林省自学考试考生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延期半年毕业:
(一)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的;
(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四)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五)在试卷中作标记的;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答卷的;
(七)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八)接传答案的;
(九)抄袭他人试卷或将自己试卷让他人抄袭的;
(十)经有关方面认定为雷同试卷的;
第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予以取消当次考试该科目成绩、延期一年毕业。情节严重处犯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列》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由他人代考或偷换答卷的;
(二)扰乱考场秩序、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四)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五)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六)伪造或涂改有关证件、证明、档案而取得考试资格和成绩的,
(七)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八)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主人身权利的;
(九)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第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各款累计达 3 次的取消毕业资格;情节严重者,取消参考资格(毕业资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