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教自考规则规定
更新时间:2021-06-25 16:21作者:王新老师
考试规则
凡报考湖北自学考试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按统一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
考生进入考室,不得携带任何书籍、报纸、资料、本,以及各种无线电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报话机等)、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可携带考试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圆规、三角板、橡皮等;某些课程需要带计算尺的,由自学考试办公室通知考场办公室。开考课程中,除数学专业及非数学专业的高等数学课程不充许使用计算器外,其他课程均可使用不带程序的计算器;计算器和其他文具在考试过程中不准转借。
考生在考前15分钟内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入场,在贴有自己准考证号的座位就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考桌的左上角。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才能交卷离场。
分发试卷时,考生不得离座;接卷后,考生必须首先在试卷指定的位置上正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凡不填写、填写不清的,该科试卷作废。考生应检查试卷是否缺页、缺题,在考试铃响后开始答卷。答卷时一律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书写,应注意字迹清楚,卷面整洁。答卷上严禁使用涂改液涂改,答案不能写在草稿纸上,违反上述规定者试卷一律无效。
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主动将试卷、草稿纸翻放在考桌上,按顺序离场。
考试期间,考生除因突发疾病经考场负责人同意和交卷两种情况下可离开考场外,不准以其他任何理由外出试场。考生离开试场后,不得再进入试场内继续考试。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违反纪律和舞弊者,按照《湖北省高等(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处罚实施细则》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考试纪律规范
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当次考试单科作废:
试卷上不写、不写全姓名、准考证号或在试卷规定以外和地方写姓名、准考证号以及作与考试无关的标记的;不按规定使用书写工具答卷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在试场内吸烟、左顾右盼经制止不必改的;
终考信号发出后不听劝阻的继续答题的。
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