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教自考规则规定(2)
更新时间:2021-06-25 16:21作者:李天扬老师
为之一的,当次考试各科试卷作废,一年内不准报考;在职的考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处分:
擅自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试场的;交头接耳、随意走动的;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的(不论既遂或未遂);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让人抄袭、传递纸条、协助他人作弊的。
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各科试卷作废,3年内不准报考;在职考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喧哗取闹、扰乱试场秩序的;考生请人代考或他人为考生代考的;相互交换答卷或将他人答卷改成自己答卷的;当次考试的两科以上(含两科)犯一条所互行为的。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历次考试成绩作废。在职应考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大过以上处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考场纪律,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答卷,经制止拒不接受批评教育、态度恶劣、影响他人考试的;在报名点、考场故意斗殴、寻衅滋事,损坏公共财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伪造自学考试证件及有关证件材料的;盗窃、抢劫自学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捏造事实,诽谤、诬陷自学考试人员,或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侵犯自学考试工作人员人身权利的。
考试处罚
对考生违反自学考试纪律的处罚,由地(市、州)、县各级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处罚意见,报省栽决后执行。
对在职考生违纪给予处分的,由省自考办提出建议,移交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查处;对违纪考生中的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由党的纪检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考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被处分人对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按规定的申诉程序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