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6-19 21:42作者:王华老师
(1996年3月27日发布)
教考试[199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展的需要,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组织与管理,确保考核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以下简称“实践性环节考核”),是为了实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专业规格要求和课程考试目标,对应考者进行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实践性环节考核一般有: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和其他专门技能等。
第三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水平和质量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层次实践性环节考核相一致,并体现自学考试的特点。
第四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必须坚持标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考核手段的现代化。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1.制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有关政策、标准和业务规范;
2.制定全国协调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要求和考核大纲;
3.审批和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制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和考核大纲;
4.监督、检查、评估各地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
5.组织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研究工作。
第六条 省考委负责管理本省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组织主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及有关单位具体实施。
省考委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方针、政策和业务规范;
2.制定本省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
3.组织工作,安排考核时间,确定考核地点(场所);
4.组织命题和评定工作;组织考核管理人员及考核教师的培训工作;对考核的组织和实施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