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6-19 21:42作者:三水老师
第二十四条 应考者的成绩档案由省考办统一管理。考核结束后,主考学校或有关单位将考核资料、考核成绩册等上交省考办。
第二十五条 每次考核结束后,向应考者公布考核成绩。考核成绩合格者,由省考委颁发考核合格证。
第六章 考核费用
第二十六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包括报名费、考核费等。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物价、财政等部门的文件规定,参照当地普通高等学校有关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标准,结合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由省考委及有关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费用收取标准在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随着国家物价指数的变动情况及实际开支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八条 委托开考专业,由委托考核部门向省考委交纳实践性环节考核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由省考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考核纪律
第三十条 有直系亲属参加考核的教师及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专业(课程)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严肃考核纪律,对违纪人员及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应考者有抄袭、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由省考委宣布考核无效或取消考核成绩等。
考核教师及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中有不坚持考核标准、徇私舞弊行为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核工作资格及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全国考委、各省考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