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6-16 11:11作者:三水老师
五、严明法纪,依法治考,加大对违纪、舞弊的处罚力度
严格按照《教育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原国家教委第27号令)、《青海省纂这考试对违纪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罚办法》等专项管理规定,依法治考,从严治考,严格处罚,用正义和法律,向一切教育招生考试中歪风邪气作坚决的斗争,形成对违纪舞弊的高压、强压态势,使考生不敢舞弊也不能舞弊,使舞弊者付出应有的、沉重的、得不偿失的代价。对在全国和省教育统一考试中发生的替考、夹带、传抄等各种违纪、舞弊行为不论何时的发生,一经查实,均予以追究,不搞下不为例。对雇人代考者,取消其当年的考试成绩并将引不良记录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学校;已经入学的予以退学或取消学籍,已经取得学业证书的其证书无效并由原发证单位收回;对代考勤者,若系高等学校在校生,由所在学校予以退学或开除学籍,若系高中在校生,将此不良记录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当地招生部门予以记录。雇人代考者和代考者若系在职人员,由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交由纪检监察机查处。对监考等有关考试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以后不准再从事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工作等处分。对为雇人代考者介绍代考者以牟取非法利益的所谓中介人或只是组织,也要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个别严重违反有关考试规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要在教育系统内部进行通报,必要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考生将BP机、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一经发现,即按违纪处理;夹带一经发现不论作弊成功与否,即按违纪处理。实行责任事故追究制。对因失职、失察造成大面积违纪、舞弊或评卷混乱、大面积试卷雷同等事故的,除对违纪、舞弊的考生、工作人员作出处理外,还要对责任人根据情节严肃处理,包括通报批语、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按有关规定,凡发生大面积违纪、舞弊的地方,由有关机构作出撤消考点或考区的设考资格和取消助学单位两年的招生助学资格并及时上报。对有案不查,隐瞒不报的,必须追究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考点学校及招生考试机构的责任。
对因失职、失察造成试题失、泄密等重大事故的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和青海省教育厅、公安厅、保密局《关于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及考点学校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