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发表的《关于2021年普通高中招生的通知》,2021天津大学入学考试时间和科目已经发表,天津大学入学考试时间2021具体时间科目预定在6月7日至8日。具体如下:
大学入学考试的时间。
2021年天津大学入学考试时间安排在6月7日至6月8日之间,天津大学入学考试时间2021具体时间科目安排如下
6月7日:9:00至11:30考语文科目15:00至17:00考数学科目。
6月8日:9:00至11:30考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15:00至17:00考外语科目,有外语听力测试内容的应在外语笔试开始前进行。
2021年天津大学入学考试科目的外语分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言,考生选择其中一个语言参加考试。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试题实施外语“一年两考”的,第一次考试时间为1月8日。使用完整试题(含听力部分和笔试部分)考试的,考试时间为9:00至11:00,听力测试应安排在笔试考试开始前进行;仅使用外语听力部分试题组织考试的,考试时间为9:00开始,11:00前结束(考务实施细则另行通知)。第二次考试时间是6月8日。自命题省可自行安排除6月8日考试外的另一次考试时间。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考生志愿的填报。
考生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和办法由各省级招委会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布。考生志愿表的设置和填写方法有助于表现考生的考试意愿,有利于录取管理,有利于高中录取新生。
考生应认真阅读高中招生章程和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写学校和专业志愿者,对填写志愿者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由于考生本人疏疏忽和失误造成的结果,考生本人负责。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
录取须知。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考生,省级招聘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招聘方法决定,根据其文化统一考试成绩总分增加一定分数的招聘条件,由高中审查决定是否合格。如果同一考生符合增加分数的条件,只能获得其中幅度的分数,不得超过20分。
(1)烈士子女;
(2)服务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战区(原军区)以上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3)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4)归侨、华侨儿童、归侨儿童和台湾省籍(包括台湾户籍)考生。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其文化统一考试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可以增加一定的分数,分数不得超过10分。
同时符合第46条、第47条情况的考生,只能取其中幅度的分数。
各省(区、市)应贯彻落实中央相关部署,根据法律法规,充分考虑近年来基础教育发展情况,准确确定加分资格条件,合理降低加分。根据各地调整和规范大学入学考试加分实施方案,相关省(区、市)地方加分政策只适用于本省(区、市)所属大学入学时20分,同时不得与其他项目加分(包括第46条、第47条规定的加分)累积。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和分数不得用于高中不安排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中专业计划等招生项目。
符合第46条、第47条相关情况和相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护理项目的考生,必须在本人申报、相关部门审查、省地方学校三级网上公开后予以认可。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考生所在班公示。未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数不得计入投稿成绩并使用。
平时获得二等功或战时获得三等功奖的军人儿童,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儿童因公牺牲军人儿童,在国家确定的三种以上艰苦的边远地区和天津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决定的两种以上岛工作累计达到20年以上的军人儿童,在国家确定的四种以上艰苦的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决定的特殊岛工作累计达到10年以上的军人儿童,飞行或停飞不到1年以上的航班军人儿童,从事舰艇工作达到20年以上的军人儿童,在宇宙和核部门工作累计达到15年以上的军人参加考试,应优先考试。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公安牺牲、一级至四级公安民警儿童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按照《公安英烈和公安牺牲公安民警儿童教育优民警儿童教育优惠通知》(公政201827日)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员及其孩子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参考军人优惠政策的执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合格,符合相关高中入学要求的,优先考试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
通过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达到相关高中入学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学。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考生、考试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中招生的申请、考试、录用等各个环节发生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手续和规定严格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的嫌疑犯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考试不正当行为等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有关机构追究法律责任。违反公务员纪律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认真处理。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中疏于管理,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直接负责人和负责领导责任的人,按照纪律严格追究责任。
授权省招委组织的省统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和强基计划、保送生、综合评价考试、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生考试等类型招生考试都是国家教育考试的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执行。必须严格调查上述类型的招生考试中违反的考生、高中、中学和相关人员。其中,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资料的,应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相关类型的招生申请、考试和合格资格,同时通报相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当年的大学入学考试申请、考试和合格资格,根据情停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对于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在取消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的同时,不得在应届毕业当年申请高校招生考试。
考生及其法定监护人认为考试的大学招生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考试的大学提出异议、申诉、通报。高中应进行调查、处理,对政策执行有异议的,应立即书面或口头回答申请人的违反纪律行为通报的,应组织纪律检查监察机构或专业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按照访问条例和有关规定书面回答。
如果考生及其家长对高中政策的说明不满意,可以向所在地省级招聘申请复查的违反纪律行为通报的处理不服,可以向所在地省级招聘或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