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7 13:56作者:李一老师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由1320元调整为1420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1200元调整为13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由13元调整为14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10.8元调整为11.8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朝阳市: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先后印发了《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两个文件,通知指出,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00元调整到1300元。此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月工资和小时工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0.8元调整为11.8元。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以其为基础的失业保险金也同步于1月1日起进行了调整。一是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以上不足10年的,失业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3%,由每月840元调整到949元,相对调整前增加109元。二是缴费满10年以上的,失业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3%,由每月960元调整到1079元,相对调整前增加119元。
辽阳市: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根据辽宁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本市城镇居民生活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上报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1200元调整为1420元。辽阳县、灯塔市由1020元调整为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10.8元调整为14元,辽阳县、灯塔市由9.5元调整为11.8元。
辽阳市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从2018年1月1日起按以上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