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7 13:56作者:三水老师
盘锦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从今年1月1日起,盘锦市最低工资标准全面上调。
经省政府批准,盘锦市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中,市区(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按省第二档标准调整,由1320元调整为14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元调整为14元;盘山县按省第三档标准调整,由1200元调整为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0.8元调整为11.8元。
丹东: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1月22日从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丹东市最低工资标准已调整完毕。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丹东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分别为1420元和1350元。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由1320元调整为1420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满族自治县由1200元调整为1350元。沈阳刘强律师整理的
在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上,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由13元调整为14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满族自治县由10.8元调整为12.8元。
葫芦岛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月19日,葫芦岛市下发《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1月1日起,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葫芦岛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8元;其他县(市)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6元。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济补偿金无法计算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无法计算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所在地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017年12月31日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含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人员)未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仍执行原标准。
鞍山: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7〕235号),并综合考虑全市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