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27 22:55作者:王新老师
与最低工资调整有关的项目
1、企业支付最低工资的前提是员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即便员工处于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
2、如果员工有请事假、病假等情形也可以低于最低工资
3、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未完成劳动定额或者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无效。
4、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与单位之间非劳动关系,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支付。
5、劳务派遣工被退回无工作期间,派遣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6、病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7、1-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8、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9、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0、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11、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