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7 01:47作者:李天扬老师
对违规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投资或担保类公司等非银行渠道筹措首付款的,不得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对采取“分期首付”、“零首付”、“借款首付”等不正当手段促进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一经发现即终止或从严控制合作关系。
(七)严控投机炒房。在支持居民首套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总基调下,自2017年1月1日起,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六区(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范围内只能新购一套住房(含新建住房和二手住房)。强化对个人住房贷款首付资金来源的审核及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审查,严禁将消费类贷款、经营类贷款和信用类贷款等用作购房首付款。
(八)加快健全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综合运用征信系统采集的信息对信贷客户的身份及贷款条件进行交叉审核,防范住房信贷风险,防止开发企业通过“假按揭”等虚假交易,变相融资。
四、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九)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进行现售备案的,不得以认购、预定、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不得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十)销售商品房时,须一次性对外公开所有拟销售房源,严格执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一价清”等政策。不得通过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五、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十一)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倡导企业理性投资、诚信经营。严厉打击以各种形式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消费的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十二)工商、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物价、金融、税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秩序和住房金融市场秩序的联合监管和整治,强化日常执法检查,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各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报价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和周边在售项目价格的,要加强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列入诚信档案,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