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3 15:14作者:李一老师
(四)低保对象界定缺乏统一的可操作性规范。在发放 农村低保指标时,如何界定村民收入,在实际操作中也是一 个难题。随着 “应保尽保”的落实,保障面的进一步扩大, 除了带有共性的银行存款无法查实、务工收入及隐性就业、 弹性就业收入难于核实外,农村低保对象的饲养收入、农作 物收入的估算也很难做到绝对准确,从外表看也很难分辨贫 富差距,因病返贫、子女求学返贫的情况也很难精确统计。 这些现象的存在,造成了在确定低保对象时对农民收入缺乏 有效的审核手段,导致了在实际执行时尺度把握无法统一的 问题。
四、对农村低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农村低保工作和其他工作一样,要想持续协调发 展,必须在规范化、制度化上下功夫。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管理所不只是开展城市低保工作,农村低保、城乡医疗救 助、城乡临时救助、五保供养、敬老院等工作也属于其负责, 这一名称和定位已远不能适应社会救助工作的持续发展。此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所行使着政府救助的职能, 但目前依然为事业单位。由于身份限制,低保所本身不具备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看到,随着群众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政府公共管理人员依法行政是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在 实际工作中,低保所落实各项低保政策,如监督、检查等都会有许多矛盾不好解决,所有这些在很大程度上滞缓了农村 低保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
第二, 要继续建立健全农村低保, 使之不断呈良性发展。 基层低保工作力量薄弱室影响低保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问题,所以,乡镇须有专人负责低保工作,并要加强低保业务 培训工作。只有完善的低保网络才能保证低保政策真正惠 民,充分帮助最贫困的群众,让保障金切实发到最需要的群众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