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19:03作者:王新老师
(五)精神萎靡不振,工作不在状态,纪律松散,工作时间庸懒无为的;不用心思考工作,消极怠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履职,该管不管或放任不管,玩忽职守的;该批办、交办事项不认真、不及时办理,该限时办结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贻误工作的,特别是被投诉、反映查实的;在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中思想不转变、作风不深入、主动作为、勇于担责不够的;
(六)不坚持问题导向,在全面深化红河州改革实践中不能有效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注重深入基层一线、深入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对群众反映强烈、上级明令督查并要求整改的问题,在职权范围内不及时解决的;不敢正视问题,不能正确解决问题,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没有明显改观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在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中没有站在供销合作社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的高度,缺乏上进精神、创新精神,改革方案不结合实际制定的;
(七)不主动调研、深入思考,不思进取、安于现状,工作打不开局面的;不想事、不干事,无特殊原因,签订目标责任完不成的;工作连续两次被上级部门点名批评、问责或责令整改的;挂钩联系重大项目建设、“美丽家园”建设等中心工作,不能及时有效完成或对总体工作造成影响的;在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中存在的不为民、不务实、不作为、不担当、不上进、不干净、不改革、不创新的;
(八)工作被投诉、举报,并经核实违反规定的;怕得罪人,班子成员或分管下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州委实施办法、省委“六个严禁”、红河州领导干部“十个不准”等规章制度,不能及时制止,被纪检部门查处的;班子成员或分管下属严重违纪违法,知晓后没有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没有及时制止、查处的;在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中,借改革之机侵吞社有资产或谋取暴利的;
(九)在职责范围内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因怕担责任、不敢果断决策,导致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和恶劣影响的;在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中出现项目资金贪腐、安全生产事故、非正常上访影响严重的;
(十)其他不作为、不担当的情形。
二、治理的方法措施
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通过“进行一次思想发动、开展一轮谈心谈话、组织一次自查自纠、进行一次集中调研督查、健全完善一套规章制度”等办法措施,综合施治、对症下药,切实解决本系统存在的“为官不为”、不敢担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