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4 10:58作者:王华老师
2018年黄石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现就黄石市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及对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职工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12)。
(二)、工资总额的计算期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性收入总和。
(三)、2017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及(黄人社发【2014】49号)执行。
(四)、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年度我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7年度我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67元/月),省及以上直管单位超标准缴存公积金的需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其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在我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并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照(财税[2006]10号)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2018年度我市在岗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为1380元。
二、调整时间
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应于2018年6月10日-2018年7月31日之间完成。调整后的缴存基数适用于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
三、调整程序
(一)、各缴存单位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按时足额缴存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至2018年6月份。
(二)、各缴存单位经办人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点下载本单位缴存职工信息,按要求填报《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报表》(表格可从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下载),2018年6月25日前将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网点,并从2018年7月份开始按新标准缴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