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4 10:58作者:李一老师
四、其他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填报《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报表》、《黄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时,月缴存额只能保留到元位(见角进元)。
(二)、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2013】第31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相关精神,不得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对账工作
(一)、各缴存单位2018年7月初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网点领取本单位对账单,及时核对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目;对账完毕后,及时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网点反馈回执联。
(二)、各缴存单位在对账过程中应对本单位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的单位信息和职工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和清理,并及时办理信息修改补录及职工账户的转移、并户手续。
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