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15:09作者:王华老师
四、省、地市两级管理中心,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和资金归集力度。到2000年末,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要求,为其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同级管理中心审核,报同级房改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对1993年以来拖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补贴部分,原则上要如数补缴,确有困难无力补缴的,要报同级房改委批准。
省房改委商省地税局,尽快制定委托地税部门代收各单位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在全省推行。
五、各级管理中心应按照《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根据同级房改委员会的授权,委托所在地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专户的设立、结算。贷款等金融业务,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管理中心不得直接办理有关金融业务。银行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时,不得超出委托业务
范围,影响管理中心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能。
六、各级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及核算都要采用电算化形式。要为职工建立个人公积金帐户,及时准确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全省各级管理中心都应采用省管理中心统一的管理、核算软件系统,以便于今后联网管理,并为单位、职工提供快捷方便的查询服务。
七、管理中心每年度末根据住房公积金来源和规定的使用范围,编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报同级房改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个人购买、大修自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有关事项,按照《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八、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镇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其中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增值收益的60%,其使用由同级房委会按规定监督执行。
九、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实行分级管理,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由本级财政拨付。管理中心在财政部门指定银行开设管理费用专户进行核算。
十、建设、财政、审计部门,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责。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中心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